根据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2〕136号)和瓮安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瓮殡改领发〔2019〕1号)文件规定,现将瓮安县惠民殡葬政策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政策摘录如下:
一、实行惠民对象全覆盖
对具有瓮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减免以下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含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
2.遗体冷藏费(正常死亡遗体3天,非正常死亡及无名遗体120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和火化证工本费;
4.遗体抬移费(含目的地和馆内抬移费);
5.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一年以内,含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治丧灵堂租用费(中小型灵堂,3天内);
7.遗体消毒、遗物处理、卫生费和治丧灵堂垃圾处理费;
8.尸袋费、灰袋费、红白绸费、卫生垫、设备使用费(含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
9.候灰休息室出租费。
二、瓮安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和在职人员死亡后,除“治丧灵堂租用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外,免除以上的其余八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非瓮安县户籍常住人员减免殡葬服务费按照具有瓮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免费项目执行。
非瓮安县户籍人员特指以下人员:
1.在我县就读幼小、初中、高中(含职中)的非瓮安县户籍学生;
2.驻瓮部队现役军人、无瓮安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4.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员(不限户籍);
5.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6.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公益助人、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
7.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不限户籍);
8.到瓮务工或购商品房居住1年以上的非瓮安籍人员(须提供本人务工证明、村〔社区〕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明);
9.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
四、对具有瓮安县户籍的下列居民,在减免九项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由县殡仪馆免费提供价值500元以下的骨灰盒1个,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1.特困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3.因公伤残人员。包括因公残疾军人,因公伤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民兵民工。
4.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军休、离休干部。
5.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五、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1、对具有瓮安县户籍或者持有瓮安县辖区有效居住证的死亡人员骨灰选择城市公益性公墓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树葬、草坪葬),予以每例兑现一次性奖励1000元,由县殡仪馆直接代为发放,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2、对自愿选择骨灰江(海、河)葬的,不给予奖励。
瓮安县五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一、遗体接运 (含抬尸、消毒费) |
元/具 |
180.00 |
正常死亡遗体接运(往返20公里计费18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非正常死亡250元/具,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 |
元/具 |
50.00 |
目的地抬遗体 | |
元/具 |
50.00 |
馆内抬遗体 | |
元/小时 |
50.00 |
超时等候收费(接运遗体等候1小时内不收费,每超过1小时加收50元) | |
元/次 |
30.00 |
遗体消毒 | |
二、遗体冷藏费 |
元/天 |
120.00 |
24小时 |
三、灵堂租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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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福堂 |
元/天 |
600.00 |
灵堂面积340㎡、冰棺、电香炉1个、音箱、暖气设备、饮水机1台、垃圾桶1个、条椅2根。水、电、天然气费用由丧属自付。 |
夏禄堂 |
元/天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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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寿堂 |
元/天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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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禧堂 |
元/天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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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堂 |
元/天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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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柏堂 |
元/天 |
450.00 |
灵堂面积240㎡、冰棺、电香炉1个、音箱、暖气设备、饮水机1台、垃圾桶1个、条椅2根。水、电、天然气费用由丧属自付。 |
竹梅堂 |
元/天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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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和堂 |
元/天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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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堂 |
元/天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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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孝堂 |
元/天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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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堂 |
元/天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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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体火化费 |
元/具 |
600.00 |
捡灰炉 |
元/具 |
30.00 |
捡灰费 | |
五、骨灰寄存费 |
元/月/盒 |
20.00 |
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
瓮安县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瓮安县教育局 | 到人: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高中、中职(一、二年级)本科大专(高职)脱贫户学生。 | 省内学校就读学生应发数为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省外学校就读学生应发数为扶贫专项助学金和免(补助)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金。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教育局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黔教助发【2017】92号文件、黔财教【2022】114号文件。 |
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3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1272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3、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4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5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6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7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8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3、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9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10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11 | “两户”女孩助学奖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中就读高中或中职的女孩 | 600元/生/学期 | 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村级公示期满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乡镇公示期满报县级卫健局审批,确认资格公告7天后报州卫健局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按学期发放 | 每学期结束前 |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 |
12 | “两户”父母死亡一次性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父母60周岁前死亡 | 最小子女18岁之前死亡的3000元/人,最小子女18岁之后死亡的2000元/人。 | 死者继承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复印件以及公安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瓮委〔2023〕15 号)文件 |
13 | “两户”女孩考起大学(二本以上)就读一次性奖励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中考取本科院校的女孩考生 | 3000元/人 | 本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县招生办出具的二本以上证明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瓮委〔2023〕15 号)文件 |
14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依法鉴定达四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二等及以上)600元/人/月、(三等)500元/人/月、(四等)400元/人/月 | 依法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本人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结扎证,手术鉴定书复印件到卫健局申报,一次申报,直至死亡,常态化收集。 | 一月一次 | 月底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瓮委〔2023〕15 号)文件 |
15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乡镇(街道)根据考勤造册,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按月发放 |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生态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林湿函【2023】94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财资环〔2023〕82号) |
16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天保护林员 | 按照管护协议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根据管护协议发放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82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92号) |
17 |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 瓮安县林业局 | 造林主体和退耕户 | 2015-2016年度1500元/亩(第二次现金补助300元、第三次现金补助400元),2017-2020年度1600元/亩(第一次现金补助500元、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二次现金补助300元、第三次现金补助400元)。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 | 乡镇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县级林业汇总——上报县财政审核--银行拨付资金 | 五年三次 | 第一年(第一次) 第三年(第二次) 第五年(第三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18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瓮安县林业局 |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 16元/亩(含市县级配套到位) | 由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204号 |
19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从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072元/年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3 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20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对象 | 从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13元/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3 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21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从2020年起,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938元/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 |
2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一二级残疾人等对象 | 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 110 元/人/月、90 元/人/月。新标准从2023 年7月1日起执行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 |
23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六十年代精简职工对象 | 由2021年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2022年6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 号) |
24 | 百岁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100周以上老年人 | 300元/月/人 | 县级每年预算经费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按数量下拨资金,县级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瓮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瓮民函〔2022〕79号) |
25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80周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月/月/人;90-99周岁,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200元/月/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级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瓮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瓮民函〔2022〕79号) |
26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 瓮安县民政局 | 孤儿 | 散居1300元/月/人,集中1800元/月/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级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3 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2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 瓮安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1300元/月/人,集中1800元/月/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级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3 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
28 | 孤儿助学金 | 瓮安县民政局 | 孤儿 | 2500元/季/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级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 |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29 | 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辖区内改厕农户 | 每户不高于3000元 | 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县级统筹,乡镇具体实施,定期发放。 | 每年一次 | 年度前 | 《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22〕8号) |
3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严格核减林地、撂荒地等不予补贴情形后进行综合测算,并结合往年结转资金制定补贴标准,2024年原则上不低于48.45元/亩。 |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12月底前 | 黔财农【2023】201号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
31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 按申请情况分批发放 | 每月底前 | 瓮安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32 | 2024年衔接资金公益性岗位项目 | 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人员)、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持《残疾证》的劳动力以及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劳动力) | 每人每月400元 | 村(社区)研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审核,然后报县人社局备案,由人社局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169号)、《关于印发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瓮人社通〔2022〕43号)。 |
33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省外在技工院校和县内技工学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1.技工学校一至二年级: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技工院校: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3500元/生/年。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4号) |
34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共青团瓮安县委 | 在瓮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除新到岗志愿者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每人每年保障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年),社保单位代扣代城部分、边远地区补助、第十三个月补助等。补贴标准约为每人每年4.2万元。 | 待县级财政局收到中央、省级财政拨付资金后,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每月生活补贴及保险费到团县委账上,再按月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按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青联发〔2023〕11号)执行 |
35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在乡复员军人3450.53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787.5元,两参人员840元,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69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57.33元/兵龄,伤残10-1级949.17元-10367.5元,三属2561.67元-3290.83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部门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 |
36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对象、烈士老年子女及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进行慰问,慰问金分别按每人不低于500元标准执行。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部门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年两次 | 春节、“八一”期间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37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烈士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不低于80%;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不低于70%。 对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及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医疗费补助标准为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的70%,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部门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
38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260元 | 本人填申请表,残疾证的复印件,机动轮椅车的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本人与机动轮椅车的合照,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次年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瓮残联通[2018] 6号) |
39 |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 乡镇级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当年年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残联(2010)148号) |
40 | 残疾评定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当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当年年底前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关于2021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的函(残联组联函〔2021〕25号) |
41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单招单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年 |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据实填写《贵州省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①残疾学生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学生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残疾学生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县、州、省残联审核后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次年补贴 | 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办发〔2021〕18 号) |
42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瓮安县水务局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运管〔2019〕38号) |
43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群众; 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群众; 因灾(民房火灾除外)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群众; 冬春期间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群众。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冬春救助时间一般为当年12月到次年5月。 | 灾后及时发放,冬春救助中央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完毕,省级资金按省级应急部门要求发放。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3.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20〕230号) 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2号) 5.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瓮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瓮应急通[2021]39号) 6.《2023-2024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
44 | 雨露计划 | 瓮安县乡村振兴局 | 全县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初中、 高中毕业后接受中、 高 等职业教育, 且在教育部中、 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 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 制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院校, 高等职业教育 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 高职院校等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 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由符合补助对象填报《贵州省 “ 雨露计划 ” 助学补助申报表》, 经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后, 由村(居)委会和乡镇审核公示报县级乡村振兴局审核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县财政局根据补助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通过 “ 一卡通” 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发放 |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 贵州省 “雨露计划” 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 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 |
45 | 瓮安县2024年财政衔接资金一次性交通补贴项目 | 瓮安县乡村振兴局 | 瓮安县2024年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帮扶劳动力年龄在16周岁以上跨县、跨省务工人员当年稳定务工3月以上,开展一次性交通补助。 | 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劳动力省内县外务工200元/人*年;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劳动力省外补助为500元/人*年;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0元的补助1000元/人*年,计划补助人数15000人。 | 1.个人提出申报。2.村级收集印证。3.乡级核查把关。4.县级审定发放 | 按照个人申请每人全年只享受一次。项目每月按照申请人员名单发放。 | 每月20日前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23〕12号),黔南州财政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黔南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州级目录》的通知(黔南财农〔2023〕236 号) |
46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瓮安县乡村振兴局 | 用于发展生产、有一定偿还能力、年龄在18-65周岁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补贴到户。 | 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全额贴息。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扶贫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扶贫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7天→扶贫部门审批《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扶贫部门划拨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瓮安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瓮安“精准扶贫”办通〔2021〕8号),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 |
4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瓮安县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 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 |
48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瓮安县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 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 |
49 | 住房租赁补贴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县城镇户籍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 | 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 元/平方米。 2.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 平方米。 3.户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平方米。 4.保障人口数:依据《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均应认定为保障人口数。 5.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精准扶贫户、优抚对象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1;其余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0.5。 |
填报《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公示后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初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6〕1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瓮府办函〔2019〕2号) |
50 | 农村危房改造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 |
中央资金补助,危改对象住房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 | 一次 | 危改对象住房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进行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黔建村通〔2022〕29号) |
5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基础薪酬×所对应等级薪酬系数,按正职和副职(含文书)执行,纳入常务干部管理的担任下属党支部书记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参照副职执行。其中,“一肩挑”干部基础薪酬为3789元,正职基础薪酬为3396元,副职和文书基础薪酬为3157元;每个岗位设12级,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获奖情况等确定相应等级。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瓮安县村(社区)干部薪酬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党办〔2022〕25号 ) |
5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奖励和业绩考核奖励,基础性绩效按人均600元/月,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申报发放。正职干部享受业绩考核奖励,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1200元/人/年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关于印发《瓮安县村(社区)干部薪酬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党办〔2022〕25号 ) |
5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瓮安县2024惠民惠农政策公示资料.rar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填报单位: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制表时间: | 2023年1月11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 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260元 | 本人填申请表,残疾证的复印件,机动轮椅车的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本人与机动轮椅车的合照,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次年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瓮残联通[2018] 6号) |
2 |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 乡镇级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当年年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残联(2010)148号) | |
3 | 残疾评定补贴 | 当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当年年底前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关于2021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的函(残联组联函〔2021〕25号) | |
4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 | 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单招单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年 |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据实填写《贵州省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①残疾学生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学生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残疾学生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县、州、省残联审核后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次年补贴 | 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办发〔2021〕18 号)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辖区内改厕农户 | 每户不高于 3000元 |
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县级统筹,乡镇具体实施,定期发放。 | 每年一次 | 年度前 | 《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22〕8号) |
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严格核减林地、撂荒地等不予补贴情形后进行综合测算,并结合往年结转资金制定补贴标准,2024年原则上不低于48.45元/亩。 |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12月底前 | 黔财农【2023】201号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pdf
黔财农【2023】201号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pdf
瓮安县林业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生态护林员劳 务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 员 |
10000元/年 | 乡镇(街道)根据考勤造册,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按月发放 |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生态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林湿函【2023】94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财资环〔2023〕82号) |
2 | 天然林保护工程 管护补助 |
天保护林 员 |
按照管护协议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根据管护协议发放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82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92号) | |
3 | 新一轮退耕还林 工程 |
造林主体 和退耕户 |
2015-2016年度 1500元/亩(第二 次现金补助300元、 第三次现金补助 400元),2017- 2020年度1600元/亩 (第一次现金补助 500元、种 苗造林费400元; 第二次现金补助 300元、第三次现 金补助400元)。 退耕还林现金补 助期限延长5年, 补助标准为每亩 500元,每年每亩 100元。 |
乡镇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县级林业汇总——上报县财政审核--银行拨付资金 | 五年三次 | 第一年(第一次) 第三年(第二次) 第五年(第三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
4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 |
国家和地 方公益林 权属所有 者 |
16元/亩(地方公 益林含市县级配套) |
由乡镇提供对象清 单,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后由财 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204号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pdf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92号).pdf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3〕82号).pdf.pdf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生态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林湿函〔2023〕94号).pdf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pdf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 〔2014〕1772号).pdf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204号).pdf
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2024年衔接资金公益性岗位项目 | 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人员)、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持《残疾证》的劳动力以及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劳动力) | 每人每月400元 | 村(社区)研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审核,然后报县人社局备案,由人社局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169号)、《关于印发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瓮人社通〔2022〕43号)。 |
2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省外在技工院校和县内技工学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1.技工学校一至二年级: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技工院校: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3500元/生/年。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4号) |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制表时间: | 2024.1.16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1272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3、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4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5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6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3、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0 | “两户”女孩助学奖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中就读高中或中职的女孩 | 600元/生/学期 | 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村级公示期满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乡镇公示期满报县级卫健局审批,确认资格公告7天后报州卫健局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按学期发放 | 每学期结束前 |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1 | “两户”父母死亡一次性补贴 | 农村计生“两户”父母60周岁前死亡 | 最小子女18岁之前死亡的3000元/人,最小子女18岁之后死亡的2000元/人。 | 死者继承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复印件以及公安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瓮委〔2023〕15 号)文件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2 | “两户”女孩考起大学(二本以上)就读一次性奖励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中考取本科院校的女孩考生 | 3000元/人 | 本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县招生办出具的二本以上证明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瓮委〔2023〕15 号)文件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3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 | 依法鉴定达四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二等及以上)600元/人/月、(三等)500元/人/月、(四等)400元/人/月 | 依法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本人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结扎证,手术鉴定书复印件到卫健局申报,一次申报,直至死亡,常态化收集。 | 一月一次 | 月底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瓮委〔2023〕15 号)文件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共青团瓮安县委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共青团瓮安县委 | 在瓮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除新到岗志愿者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每人每年保障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年),社保单位代扣代城部分、边远地区补助、第十三个月补助等。补贴标准约为每人每年4.2万元。 | 待县级财政局收到中央、省级财政拨付资金后,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每月生活补贴及保险费到团县委账上,再按月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按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青联发〔2023〕11号)执行 |
附件1 | ||||||||
瓮安县水务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2024.1.15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贵州省水利厅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运管〔2019〕38号)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群众; 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群众; 因灾(民房火灾除外)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群众; 冬春期间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群众。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冬春救助时间一般为当年12月到次年5月。 | 灾后及时发放,冬春救助中央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完毕,省级资金按省级应急部门要求发放。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3.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20〕230号) 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2号) 5.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瓮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瓮应急通[2021]39号) 6.《2023-2024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住房租赁补贴 | 县住建局 | 符合《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县城镇户籍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 | 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 元/平方米。 2.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 平方米。 3.户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平方米。 4.保障人口数:依据《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均应认定为保障人口数。 5.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精准扶贫户、优抚对象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1;其余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0.5。 |
填报《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公示后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初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6〕1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瓮府办函〔2019〕2号) |
2 | 农村危房改造 | 省住建厅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 |
中央资金补助,危改对象住房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 | 一次 | 危改对象住房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进行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黔建村通〔2022〕29号)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6〕17号).docx.docx
瓮府办函〔2019〕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的通知.pdf.pdf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pdf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教育资助 | 瓮安县教育局 | 脱贫户 | 省内学校就读学生应发数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省外学校就读学生应发数扶贫专项助学金和免(补助)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金。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 | 一年两次 | 省内就读学校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就读学校6月30日和12月20日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 |
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3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12720元/人/年 (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3、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4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5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6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7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8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3、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9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 (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10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11 | “两户”女孩助学奖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中就读高中或中职的女孩 | 600元/生/学期 | 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村级公示期满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乡镇公示期满报县级卫健局审批,确认资格公告7天后报州卫健局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按学期发放 | 每学期结束前 | 1、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 2、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 |
12 | 生态护林员 劳务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乡镇(街道)根据考勤造册,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发放 |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财资环〔2022〕136号) |
13 | 天然林保护工 程管护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天保护林员 | 按照管护协议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按月发放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2】135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的通知(黔财资环【2022】134号) |
14 | 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资金 |
瓮安县林业局 |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 16元/亩(含市县级配套到位,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 由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204号 |
15 | 新一轮退耕 还林工程 |
瓮安县林业局 | 造林主体和退耕户 | 1500元/亩(第一次现金补助500元、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二次现金补助300元、第三次现金补助400元) | 乡镇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县级林业汇总——上报县财政审核--银行拨付资金 | 五年三次 | 第一年(第一次) 第三年(第二次) 第五年(第三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
16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440元/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4号 |
17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660元/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4号 |
18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基本生活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938元/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号 |
19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1200元/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5号) |
2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一级90元/月,二级70元/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10号) |
21 | 六十年代精简职工救济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450元/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号) |
22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1200元/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5号) |
23 |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200元/人/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2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12号 |
24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到人 | 80-89岁50元/人/月;90-99岁100元/人/月;100岁以上200元/人/月; | 乡镇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25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共青团瓮安县委 | 在瓮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除新到岗志愿者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每人每年保障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年),社保单位代扣代城部分、边远地区补助、第十三个月补助等。补贴标准约为每人每年4.2万元。 | 待县级财政局收到中央、省级财政拨付资金后,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到团县委账上,再按月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按文件《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2—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青联发〔2022〕11号)执行 |
26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260元 | 本人填申请表,残疾证的复印件,机动轮椅车的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本人与机动轮椅车的合照,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次年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瓮残联通[2018] 6号) |
27 |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 乡镇级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当年年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残联(2010)148号) |
28 | 残疾评定补贴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当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当年年底前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关于2021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的函(残联组联函〔2021〕25号) |
29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单招单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年 |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据实填写《贵州省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①残疾学生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学生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残疾学生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县、州、省残联审核后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次年补贴 | 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办发〔2021〕18 号) |
3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20号 |
31 |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1、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经销商购置机具,在经销商处索要发票(发票上须注明:购机人姓名、机具名称、型号、数量、总价、日期﹔备注栏注明∶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小类、品目、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2、购机者是个人的带上本人二代身份证: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带上营业执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对公账户)到乡(镇)或办事处购机补贴办理窗口申请办理补贴;3、窗口工作人员在农机补贴系统中对购机者进行现场身份比对、拍照、申请资料审核后录入购机者的基本信息、所购机具的基本信息(品目、编号、发动机号)和购机信息(经销商名称、购机总价、购机日期和发票号);4、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填写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签署告知承诺书、签字、摁手印确认;5、(完成机具核验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局农技服务中心汇总整理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报县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6、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银行兑付补贴资金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上,财政部门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结算系统资料。 | 一年1-3次 | 乡镇提供完整的购机户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发放 | 1.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算的通知》(财农[2022]82号) 2.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
32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瓮安县水利局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运管〔2019〕38号) |
33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基础薪酬×所对应等级薪酬系数,按正职和副职(含文书)执行,纳入常务干部管理的担任下属党支部书记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参照副职执行。其中,“一肩挑”干部基础薪酬为3789元,正职基础薪酬为3396元,副职和文书基础薪酬为3157元;每个岗位设12级,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获奖情况等确定相应等级。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瓮安县村(社区)干部薪酬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党办〔2022〕25号 ) |
34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奖励和业绩考核奖励,基础性绩效按人均600元/月,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申报发放。正职干部享受业绩考核奖励,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1200元/人/年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关于印发《瓮安县村(社区)干部薪酬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党办〔2022〕25号 ) |
35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36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群众,因灾(民房火灾除外)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受灾群众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冬春救助时间为当年12月1日到次年5月31日 | 灾后及时发放,冬春救助中央、省级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完毕。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20〕230号) 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2号) 4.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瓮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瓮应急通[2021]39号) 5.《2022-2023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
37 | 雨露计划 | 瓮安县乡村振兴局 | 全县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初中、 高中毕业后接受中、 高 等职业教育, 且在教育部中、 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 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 制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院校, 高等职业教育 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 高职院校等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 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由符合补助对象填报《贵州省 “ 雨露计划 ” 助学补助申报表》, 经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后, 由村(居)委会和乡镇审核公示报县级乡村振兴局审核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县财政局根据补助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通过 “ 一卡通” 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发放 |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 贵州省 “雨露计划” 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
38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瓮安县乡村振兴局 | 用于发展生产、有一定偿还能力、年龄在18-65周岁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补贴到户。 | 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全额贴息。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扶贫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扶贫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7天→扶贫部门审批《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扶贫部门划拨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瓮安“精准扶贫”办通[2021]8号 |
3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瓮安县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每季度末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每季度末前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40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瓮安县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 |
41 | 医疗救助 | 瓮安县医疗保障局 | 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统一倾斜救助: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或备案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倾斜救助比例为 70%,倾斜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5万元。 | 1.救助对象在省内就医,可享受“一站式”结算 2.省外就医人员回参保地凭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到当地医保部门申请办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黔府办发 【2022】19号 黔南府办发【2022】26号 |
42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瓮安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2〕13号) |
43 | 春节慰问金 | 瓮安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500元/人的标准进行下拨 | 根据"两办”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春节期间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 |
44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瓮安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乡老复员军人。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医疗门诊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医疗门诊费。 | 根据"两办”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本年度内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 |
45 | 住房租赁补贴 | 县住建局 | 符合《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县城镇户籍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 | 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 元/平方米。 2.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 平方米。 3.户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平方米。 4.保障人口数:依据《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均应认定为保障人口数。 5.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精准扶贫户、优抚对象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1;其余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0.5。 |
填报《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经审核合格公示后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初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 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瓮府办发〔2016〕17号)、《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调整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瓮府办函〔2019〕2号) |
46 | 农村危房改造 | 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 |
中央资金补助,危改对象住房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 | 一次 | 危改对象住房建设完成 验收合格后按程序进行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 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 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 (2022-2025年)》的通知(黔建村通〔2022〕29号)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2 | 春节慰问金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500元/人的标准进行下拨 | 根据"两办”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春节期间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 |
3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乡老复员军人。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医疗门诊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医疗门诊费。 | 根据"两办”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本年度内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 |
4 | 瓮安县2019年、2020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补缴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 | 根据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文件 | 一次性 | 安置工作后 | 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文件)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基础薪酬×所对应等级薪酬系数,按正职和副职(含文书)执行,纳入常务干部管理的担任下属党支部书记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参照副职执行。其中,“一肩挑”干部基础薪酬为3789元,正职基础薪酬为3396元,副职和文书基础薪酬为3157元;每个岗位设12级,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获奖情况等确定相应等级。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瓮安县村(社区)干部薪酬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党办〔2022〕25号 )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奖励和业绩考核奖励,基础性绩效按人均600元/月,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申报发放。正职干部享受业绩考核奖励,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1200元/人/年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关于印发《瓮安县村(社区)干部薪酬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党办〔2022〕25号 )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瓮党办〔2022〕25号 关于印发《瓮安县村(社区)干部薪酬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2023.1.11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20号 |
2 |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1、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经销商购置机具,在经销商处索要发票(发票上须注明:购机人姓名、机具名称、型号、数量、总价、日期﹔备注栏注明∶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小类、品目、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2、购机者是个人的带上本人二代身份证: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带上营业执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对公账户)到乡(镇)或办事处购机补贴办理窗口申请办理补贴;3、窗口工作人员在农机补贴系统中对购机者进行现场身份比对、拍照、申请资料审核后录入购机者的基本信息、所购机具的基本信息(品目、编号、发动机号)和购机信息(经销商名称、购机总价、购机日期和发票号);4、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填写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签署告知承诺书、签字、摁手印确认;5、(完成机具核验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局农技服务中心汇总整理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报县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6、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银行兑付补贴资金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上,财政部门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结算系统资料。 | 根据购置补贴系统录入情况一个月打包一次 | 财政审核后立即发放 | 1.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算的通知》(财农[2022]82号) 2.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群众,因灾(民房火灾除外)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受灾群众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冬春救助时间为当年12月1日到次年5月31日 | 灾后及时发放,冬春救助中央、省级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完毕。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20〕230号) 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2号) 4.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瓮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瓮应急通[2021]39号) 5.《2022-2023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乡镇(街道)根据考勤造册,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由各单位按协议约定发放 |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财资环〔2022〕136号)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天保护林员 | 按照管护协议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林场考勤审核造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按月发放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2〕135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的通知(黔财资环〔2022〕134号)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瓮安县林业局 |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 16元/亩(含市县级配套到位,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 由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204号 |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 瓮安县林业局 | 造林主体和退耕户 | 1500元/亩(第一次现金补助500元、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二次现金补助300元、第三次现金补助400元) | 乡镇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县级林业汇总——上报县财政审核--银行拨付资金 | 五年三次 | 第一年(第一次) 第三年(第二次) 第五年(第三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
附件: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pdf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的通知.pdf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的通知.pdf
黔财建〔2019〕204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pdf
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兑现补助标准).rar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12720元/人/年 (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3、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5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6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3、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 (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10 | “两户”女孩助学奖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中就读高中或中职的女孩 | 600元/生/学期 | 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村级公示期满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乡镇公示期满报县级卫健局审批,确认资格公告7天后报州卫健局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按学期发放 | 每学期结束前 | 1、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 2、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 |
一、就业创业涉企优惠政策
1.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2022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2021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到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大型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高到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11号)
联系人: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李水艳、丁智成 0854-2789715
2.省内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可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县(市、区)域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每名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11号)
联系人: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李水艳、丁智成 0854-2789715
3.对企业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按每招用一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1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47号)
联系人: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李水艳、丁智成 0854-2789715
4.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缓缴2022年的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5号);《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场主体领发〔2022〕2 号;黔人社通〔2022〕134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米兆荣、孙启芝、郑府敏 0854-2789691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16%,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黔南社保〔2022〕14号)
联系人: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米兆荣、孙启芝、郑府敏 0854-2789691
6.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环卫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方案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环卫从业单位中超过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费费率按三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本方案规定选择为超龄环卫工人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申请开展超龄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试点请示的答复意见的函》;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南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黔南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22〕44号)。
联系人: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米兆荣、孙启芝、郑府敏 0854-2789691
7.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工作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现行标准为0.5%),并实行浮动费率管理;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层快递网点按月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省邮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92号)。
联系人:瓮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米兆荣、孙启芝、郑府敏 0854-2789691
社保涉企优惠政策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潘鹏 0854-2918350
2.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潘鹏 0854-2918350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泽鑫 0854-2763915
4.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绍兵 0854-2625893
5.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线上培训,按照每人每项目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绍兵 0854-2625893
6.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的场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珊 0854-2789740
7.全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注册登记改革制度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培训政策等专项政策扶持。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珊 0854-2789740
8.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贵州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珊 0854-2789740
9.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农村产业革命,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珊 0854-2789740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建设工程规划和土地分期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州驻瓮企、事业单位:
《瓮安县建设工程规划和土地分期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资助参保、医疗救助 | 瓮安县医疗保障局 | 计生“两户”、优抚、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人口等 | (一)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个人缴费照每人每年140元标准予以资助。 由省市县按5:2:3比例分担。 2.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2.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3.享受优待抚恤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参保缴费时直接减免,无需另行申报。 | 每年一次 | 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及时上划特殊属性人员资助参保资助。 | 1.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4号) 2.瓮医保议〔2021〕1号 3.黔扶领〔2020〕11号 |
资助参保、医疗救助 | 瓮安县医疗保障局 | 计生“两户”、优抚、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人口等 |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脱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人员标识,困难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时,实施“一站式”直接救助,无需另行申请。 2.新认定的特殊身份困难人员或没有享受到“一站式”救助的困难人员,向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医保部门审核完成后提供清册到同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
25个工作日 | 1、身份已明确的困难人员在省内住院结算时即时获得救助。 2、新认定及在省外未“一站式”结算的困难人员,申请救助的,在受理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 |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1]26号)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1年瓮安县农村低保标准为4548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8〕14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方案的通知》(瓮府办函〔2021〕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1〕19号)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1年瓮安县城市低保标准为7620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8〕14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方案的通知》(瓮府办函〔2021〕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1〕19号)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938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8〕14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方案的通知》(瓮府办函〔2021〕5号)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00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城[1982]1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方案的通知》(瓮府办函〔2021〕5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7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5号)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瓮安县民政局 | 凡具有瓮安县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享受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待遇 | 200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补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20〕83号)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5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
农机购置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我省选择10个机具品目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的除外),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自主购机—个人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审批—银行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组织)兑付补贴资金 | 按次发放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县级农机部门20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25号) |
小二型水库公益性岗位补贴 | 瓮安县水务局 | 建档立卡户 | 800元/月 | 各地向省水利厅申报年度补助名单,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补助资金,县级水利部门制定发放清册,通过“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 | 《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黔水管运〔2019〕38号)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乡镇(街道)根据考勤造册,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12次/年 | 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发放 |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瓮安县林业局 | 天保护林员 | 按照管护协议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按照管护协议约定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3号)、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天然林管护工作的通知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瓮安县林业局 |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 16元/亩(含市县级配套到位,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 由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204号 |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 瓮安县林业局 | 造林主体和退耕户 | 1500元/亩(第一次现金补助500元、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二次现金补助300元、第三次现金补助400元) | 乡镇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县级林业汇总——上报县财政审核--银行拨付资金 | 五年三次 | 第一年(第一次) 第三年(第二次) 第五年(第三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共青团瓮安县委 | 在瓮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除新到岗志愿者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每人每年保障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年)、社保单位代扣代缴部分、边远地区补助、第十三个月补助等,补贴标准约为每人每年4.2万元。 | 待县级财政局收到中央、省级财政拨付资金后,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到团县委账上,再按月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按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黔青联发〔2021〕14 号)执行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县残联 | 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260元 | 本人填申请表,残疾证的复印件,机动轮椅车的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本人与机动轮椅车的合照,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0号之前 | 瓮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瓮残联通[2018] 6号) |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县残联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 乡镇级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残联(2010)148号) |
残疾评定补贴 | 县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关于2021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的函(残联组联函〔2021〕25号) |
残疾或残疾家庭子女大中专学生奖励资助 | 县残联 | 具有瓮安县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 5000元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乡镇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残疾人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瓮府办发〔2019〕15号)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春节慰问金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500元/人的标准进行下拨 | 根据瓮党办[2021]2号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春节期间 | 中共瓮安县委办公室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春节慰问方案》的通知(瓮党办[2021]2号文件)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乡老复员军人。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医疗门诊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医疗门诊费。 | 根据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本年度内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 |
瓮安县2019年、2020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补缴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安置第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 | 根据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文件 | 一次性 | 安置工作后 | 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文件)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群众,因灾(民房火灾除外)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受灾群众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冬春救助时间为当年12月1日到次年5月31日 | 灾后及时发放,冬春救助中央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完毕,地方配套资金5月31日发放完毕。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20〕230号) 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2号) 4.《2021-2022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全县范围内具有本县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瓮安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受灾情况决定。 | 灾后及时发放 | 1.《瓮安县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
雨露计划 | 县乡村振兴局 | 全县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初中、 高中毕业后接受中、 高 等职业教育, 且在教育部中、 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 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 制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院校, 高等职业教育 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 高职院校等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 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由符合补助对象填报《贵州省 “ 雨露计划 ” 助学补助申报表》, 经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后, 由村(居)委会和乡镇审核公示报县级乡村振兴局审核公示,确定补助名单,县财政局根据补助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通过 “ 一卡通” 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发放 |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 贵州省 “雨露计划” 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 用于发展生产、有一定偿还能力、年龄在18-65周岁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补贴到户。 | 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全额贴息。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扶贫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扶贫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7天→扶贫部门审批《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扶贫部门划拨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瓮安“精准扶贫”办通[2021]8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每季度末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每季度末前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9720元/人/年 (独生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2、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3号)。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48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2、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3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 (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计生“两户”代缴城乡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 (2022年)32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根据医保通知 | 1、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2、《贵州省医保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4)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年满60周岁,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30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两户”父母死亡一次性补贴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 最小子女18岁之前死亡的3000元/人,最小子女18岁之后死亡的2000元/人。 | 死者继承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复印件以及公安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瓮党发[2012]11号) |
“两户”女孩考起大学(二本以上)就读一次性奖励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中的女孩考生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生 | 3000元/人 | 本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县招生办出具的二本以上证明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瓮党发[2012]11号文件 |
“两户”女孩助学奖 |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中的女孩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中的女孩 | 600元/生/学期 | 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村级公示期满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乡镇公示期满报县级卫健局审批,确认资格公告7天后报州卫健局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 | 1、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 2、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 3、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瓮党发[2012]11号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 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一)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 元/平方米。 (二)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 平方米。 (三)户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平方米。 (四)保障人口数:依据《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均应认定为保障人口数。 (五)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精准扶贫户、优抚对象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 1;其余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 0.5。 |
1、本人在乡镇或到县群众工作中心保障性住房申请窗口领取《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基本情况; 3、到本县房管、民政、车管、工商、公积金等部门核实相关信息; 4、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审核申请信息; 5、到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保障性住房申请窗口初审; 6、送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
1次/季度 | 每季度末前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6〕1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瓮府办函〔2019〕2号) |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瓮安县财政局、瓮安县教育局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每年春季学期。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年限增加、学历提升等情况相应调整。基本薪酬=基础薪酬×所对应等级薪酬系数,按正职和副职(含文书)执行,纳入常务干部管理的担任下属党支部书记的村(社 区)“两委”成员参照副职执行。其中,正职基础薪酬为 2850 元,副职和文书基础薪酬为2650元,“一肩挑”干部基础薪酬为3180元;每个岗位设12级,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获奖情况等确定相应等级。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瓮安县关于建立村(社区)干部薪酬 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委办字〔2021〕47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人均 100 元/月,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申报发放。绩效考核奖励按本人当年基本薪酬年度总额的10%确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瓮安县关于建立村(社区)干部薪酬 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委办字〔202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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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县委组织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年限增加、学历提升等情况相应调整。基本薪酬=基础薪酬×所对应等级薪酬系数,按正职和副职(含文书)执行,纳入常务干部管理的担任下属党支部书记的村(社 区)“两委”成员参照副职执行。其中,正职基础薪酬为 2850 元,副职和文书基础薪酬为2650元,“一肩挑”干部基础薪酬为3180元;每个岗位设12级,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获奖情况等确定相应等级。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瓮安县关于建立村(社区)干部薪酬 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委办字〔2021〕47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人均 100 元/月,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申报发放。绩效考核奖励按本人当年基本薪酬年度总额的10%确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瓮安县关于建立村(社区)干部薪酬 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瓮委办字〔2021〕47号)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县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县委组织部审核,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附件:附件1:黔组发〔2017〕1号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瓮安县教育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瓮安县财政局、瓮安县教育局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每年春季学期。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
附件: 黔教助发【2017】92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 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一)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 元/平方米。 (二)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 平方米。 (三)户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平方米。 (四)保障人口数:依据《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均应认定为保障人口数。 (五)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精准扶贫户、优抚对象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 1;其余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 0.5。 |
1、本人在乡镇或到县群众工作中心保障性住房申请窗口领取《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基本情况; 3、到本县房管、民政、车管、工商、公积金等部门核实相关信息; 4、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审核申请信息; 5、到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保障性住房申请窗口初审; 6、送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
1次/季度 | 每季度末前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6〕1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瓮府办函〔2019〕2号)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农机购置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我省选择10个机具品目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的除外),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自主购机—个人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审批—银行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组织)兑付补贴资金 | 按次发放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县级农机部门20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 3.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瓮农通字〔2021〕41号)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25号) |
相关政策文件:政策文件.zi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4/07/content_5598134.htm
附件:
1.(组织部)《关于建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决胜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可复制版).docx.
2.001--瓮府办函〔2021〕 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3.3).docx
3.《瓮安县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瓮府办发〔2015〕48号)(1)(1).doc
4.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春节慰问方案》的通知.doc.doc
6.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pdf
7.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6〕17号).docx
8.
9.瓮府办函〔2019〕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瓮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的通知.pdf
10.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计生特困家庭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4】40号》.doc
11.瓮安“精准扶贫”办通〔2021〕8号关于印发《瓮安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12.瓮安县关于做好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管理的通知.pdf
2021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 发放频次 |
补贴 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8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我省选择10个机具品目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的除外),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自主购机—个人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按次发放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县级农机部门20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19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45.67元/亩 | 村(社区)负责基础数据的核实、录入和申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县财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71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2021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补贴制度相关文件.zip
瓮安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填制单位:瓮安县民政局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附件)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4380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1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瓮府办函〔2020〕13号) |
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家庭 | 7500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02.25 贵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1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瓮府办函〔2020〕13号) |
3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938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1号)) |
4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瓮安县民政局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00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7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5号) |
6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瓮安县民政局 | 凡具有贵州省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享受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待遇 | 每人每月100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02-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7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瓮安县民政局 | 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
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瓮安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5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
附件: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5号).pdf
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pdf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pdf
贵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pdf
3.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pdf
4.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9号)(2020年孤儿提标文件).pdf
5.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1).pdf
6.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7.2(黔府发【201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pdf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填制单位: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春节慰问金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500元/人的标准进行下拨 | 根据瓮党办[2021]2号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春节期间 | 中共瓮安县委办公室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2021年春节慰问方案》的通知(瓮党办[2021]2号文件)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乡老复员军人。 | 从2015年起,对七级到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错杀平反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医疗门诊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医疗门诊费。 | 根据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执行 | 每年一次 | 本年度内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15]48号文件) |
瓮安县2019年、2020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补缴 |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安置第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 | 根据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文件 | 一次性 | 安置工作后 | 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文件)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2021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主 管部门 |
补贴项 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 放频次 |
补贴发 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饮水、口粮) | 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群众、受灾后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因灾(民房火灾除外)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仍存在生活困难,在恢复重建完成前予以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旱灾受灾后临时生活困难群众 |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 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 | 灾后及时发放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3.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20〕230号) 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2号) |
|
2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 冬春期间生活困难受灾群众 | 口粮2.5元/斤;棉被150元/床;棉衣100元/件;取暖200元/户/月。 | 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无固定发放频次,发放时间段当年12月1日至5月31日。 | 中央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完毕,地方配套资金5月31日发放完毕。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3.《贵州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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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 | 全县范围内具有本县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 | 1.全部损失理赔11000元; 2.部分损失。屋顶占理赔总金额30%,屋架占理赔总金额40%,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占理赔总金额30%。赔付金额=屋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屋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3.清污费用理赔500元; 4.房屋总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 |
报案、查勘、定损、理赔。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受灾情况决定。 | 灾后及时发放 | 1.《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黔南州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
1.县级财政每户保费4.44元,省级财政每户保费4.2元; 2.县级方案正在县政府审定印发 |
2021年瓮安县卫生健康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 发放频次 |
补贴 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20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21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9720元/人/年(伤残)4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2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3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4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5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6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48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7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已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8 | 代缴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 (2021年)2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根据医保通知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省级政策,县级资金 | |
2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省级政策,县级资金 | |
30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夫妻年满60周岁,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30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省级政策,县级资金 | |
“两户”父母死亡一次性补贴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 最小子女18岁之前死亡的3000元/人,最小子女18岁之后死亡的2000元/人。 | 死者继承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复印件以及公安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瓮党发[2012]11号文件 |
县级资金 | ||
“两户”女孩考起大学(二本以上)就读一次性奖励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女孩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 3000元/人 | 本人自愿提供家庭成员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节)绝育证明,一卡通账户复印件以及二本以上录取通知书到县卫健局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瓮党发[2012]12号文件 |
县级资金 | ||
“两户”女孩助学奖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女孩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 600元/生/学期 | 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村级公示期满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乡镇公示期满报县级卫健局审批,确认资格公告7天后报州卫健局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之前 | 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 | 州级,县级资金 | ||
计生失独、伤残家庭春节慰问 |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 | 800元/户/年 | 春节前各乡镇核实上报名单 | 一年一次 | 春节前 |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 | 县级资金 | ||
特殊家庭体检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300元/人/年 | 各乡镇核实上报名单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 | 县级资金 |
瓮安县2020年度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务公开信息
主要内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涉及范围:瓮安县82.01万亩公益林。
执行标准:国家级公益林:资金测算标准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0元,集体与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和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每亩16元(公共管护支出每亩0.25元,其余为管护补助)。地方公益林:资金补偿标准为每亩15元(由省、市、县三级按4:3:3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凡由林农承担管护责任的,按规定直接支付给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须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网“一折(卡)通”进行兑现。
办理流程:上级下达年度计划,各乡镇(街道)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与农户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和承包管护协议,各乡镇(街道)组织公益林自查,上交自查验收合格面积核对合格面积涉及农户的基本信息按程序导入统发系统,提交县级审核,经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瓮安县财政局关于规范2020年度涉农(惠农)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工作的通知》组织资金兑现。
申请渠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税收惠民利企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婚姻介绍服务。
(12)殡葬服务。
(1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1)个人转让著作权。
(2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3)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4)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8)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0)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3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4)随军家属就业。
(4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项目所得减免税。企业的下列所得可免征上、减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企业所得税;
(2)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收入;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2.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四)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优惠政策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五)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七)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八)二手房交易相关政策:
1.正常过户(买卖)。住房: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契税;非住房: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5%):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5%(随增值税附征)。
(3)教育费附加3%(随增值税附征)。
(4)地方教育附加2%(随增值税附征)。
(5)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 — 房屋原值 — 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6)印花税0.05%: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契税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8)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通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2.赠与过户:
(1)增值税(免征):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个人所得税(免征):根据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以上情形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需要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税的营业额确定。
(4)契税: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5)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继承房产交易过户:只需缴纳印花税
(1)增值税(免征):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个人所得税(免征):根据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当事人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赠与所产的书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时贴花。”因此,需要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税的营业额确定。
(4)契税(免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5)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离婚析产:只需缴纳印花税
(1)增值税(免征):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
(2)个人所得税(免征):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0.05%。
(4)契税(免征):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批复规定不征收契税。
(5)土地增值税(免征)。
一、水资源管理惠企利民政策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水土保持惠企利民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1、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3、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4、建设军事设施的;
5、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6、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惠企利民政策
税收惠民利民政策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明白卡
一、申请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行为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5.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6.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为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
1.由工作地点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1年以上(含1年)的就业证明;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4.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由县公安部门出具1年以上(含1年)的居住证明;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行为的;
5.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7.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8.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
(二)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由工作地点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1年以上(含1年)的就业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由县公安部门出具1年以上(含1年)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流程
五、保障性住房有关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符合《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县城镇户籍人口(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精准扶贫户、优抚对象家庭除外)、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 元/平方米。
2.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 平方米。
3.户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平方米。
4.保障人口数:依据《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均应认定为保障人口数。
5.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精准扶贫户、优抚对象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1;其余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0.5。
(三)收入标准
1.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00元;
2.本县新就业职工月均收入低于4800元;
3、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住房按面积收取租金。
建制镇(乡)月租金:每平方米2.00元;
县城主城区内月租金:每平方米3.00元。
(五)住房面积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 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 社会救助体系包括哪些?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 2018年中央机构改革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业务部门)有哪些?民政、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教育、住建、人社等6个部门,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人员救助,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住建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 低保的四个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坚持统筹兼顾。
•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户籍是指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要具备当地的常住户籍,其家庭成员无此刚性要求。
• 低保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哪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哪些人员不能列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监狱外服刑除外;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包括离开居住地半年以上的情形(特殊情况除外,如:看病就医等)。有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是国家财政供公职人员的不应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是什么?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
• 低保“三环节、十步骤”工作程序是什么?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经办服务机构审查、乡镇民主评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待遇审批。
• 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三共同”衔接机制是什么?共同开展入户核查、共同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共同开展乡镇审核,张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符合低保条件、扶贫建档立卡条件的申请对象分别上报给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审批。
• 什么是“两项制度”衔接,主要内容有哪些?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主要衔接“四个方面”内容。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加强对象衔接,对申请享受低保的重病、重残疾和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家庭,在核算家庭收入核算时落实刚性扣减政策。加强标准衔接,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我州自2017年以来,农村低保最低一档超过扶贫标准。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两部门互通对象信息,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 农村低保中三类保障对象是哪些?第一类是长期保障户,即家庭中无外出务工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人员无劳动能力,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一般情况下,该类家庭有劳动能力人数占家庭总人口数25%以下。第二类是重点保障户,即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重点保障的家庭。一般情况下,该类家庭有劳动能力人数占家庭总人口数在25%至50%;第三类是一般保障户,即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但生活状况会因就业、农业收成等因素产生变化而超过低保标准,需要短期保障的家庭。一般情况下,该类家庭有劳动能力人数占家庭总人口数在50%以上。
• 享受特殊困难增发补助金的对象、标准有哪些?享受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和一般残疾人共10类特殊困难对象,在享受低保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对每个特殊困难对象再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其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其余7类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具有多重分类施保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不重复发放。
• 低保家庭保障金额的组成和计算?低保家庭保障金额=家庭基本保障金+特殊困难人员增发补助金,其中:家庭基本保障金=保障人数*(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特殊困难人员增发补助金=“特殊困难人员*相应类似增发比例”之和,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对象、标准?“十三五”期间确已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 哪些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照 “群众自愿选择”原则,对搬迁到安置点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贫困对象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什么是低保对象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 3 至 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即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时间从正式上班当月起算;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时间从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当月起算;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
• 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坚决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其中:错保包括人情保关系保、超期死亡保、轮流保、违规政策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漏保即是应保未保。
• 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腐败问题,即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干部职工近亲属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严肃查处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问题。作风问题,即坚决纠正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认真整改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纠正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 什么是“双清双入双退”?“双清”即会同扶贫部门完成一次数据比对,建立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纳入低保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和孤儿保障的人员台账,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人员台账,并根据台账入户开展核实排查。“双入”即对照上述台账人员名单逐户开展核查,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纳入低保保障;将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按扶贫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动态调整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按政策规定未进入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对不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等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逐个注明清楚原因。“双退”即切实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退出保障范围,并将退保名单提供给扶贫部门,及时调整更新扶贫系统建档立卡贫困属性。
• 民政保障政策有哪些?以农村低保、城市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保障为主,临时救助、残疾补贴、高龄补贴等为补充。补充说明:享受了农村低保、城市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脱贫收入,即解决了“一达标、两不愁”。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即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人口”),实现“低保兜底一批”,享受民政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全是民政兜底保障对象,但“低保兜底一批”贫困人口是民政保障对象,即民政保障对象总数大于民政兜底保障总数。低保兜底、民政保障也只能解决收入达标、不愁吃、不愁穿的问题,但义务教育、安全住房、基本医疗等三保障仍需要相关部门落实。
• 低保工作中存在哪些情况应当实行问责?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黔委厅字〔2012〕71号)规定,以下10类情形之一应当实行问责。①不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所辖区域城乡低保未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户施保”,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②不认真执行城乡低保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人群排斥在低保保障范围之外,错保漏保、保人不保户情况较为严重的;③不按国家和省的城乡低保政策、要求、程序及时启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调整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导致保障水平不能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④不按城乡低保政策和规定对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入户核查、不按规定对已保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入户核查的,入户核查弄虚作假,导致核查数据与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不符,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⑤不按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待遇,不按规定对低保对象和保障待遇的确定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或造成较大负责影响的;⑥不按要求加强管理,导致所辖区域低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责影响的;⑦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划拨、匹配城乡低保资金,导致保障资金不足,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造成严重后果的;⑧不加强监管,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贪污、截留、挪用、冒领、克扣、套取城乡低保资金情况的;⑨不认真执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城乡低保专项资金管理的监察建议、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及时处理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⑩其它有违反城乡低保工作规定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需问责的。
• 哪些情况下从重或减轻问责?①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问责;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从轻问责。
• 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有哪些?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教育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有哪些?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供养标准有哪些?①基本生活标准,即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②照料护理标准,即对入住养老机构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发放照料护理费,对全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不论集中或分散)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50%比例发放照料护理费。
• 具备哪四种情形之一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何认定无收入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
• 哪7类人员不宜批准享受特困供养?①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②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屋;③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④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购买高额价值收藏品;⑸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住房或者非居住用房;⑥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证明的;⑦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州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情形。
• 法定义务人具备哪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②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哪几项指标,护理标准有哪些?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有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以上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程序是什么?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经办服务机构审查、乡镇民主评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待遇审批。
• 特困供养人员具备哪些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①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如何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应当与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照料责任和内容,确保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 如何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对终止供养协议的,符合最生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的要按政策给予救助。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内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哪种情形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人员不予批准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批准其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物的;③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申请特困供养后私有财产会被没收吗?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 特困人员如何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原则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哪些?特困人员供养坚持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补充。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供养机构(养老院)要发放零花钱?供养机构(养老院)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教育等各方面保障后按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15%的比例发放零花钱。
• 哪些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 家庭在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①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②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③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④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⑤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⑥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对于因学困难的,可每年春、秋分别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即每年可申请两次。
• 家庭成员在患病住院期间是否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较长时间住院治疗且需要家庭主要劳动能力护理或家庭无其它主要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住院期间困难生活临时救助。
• 个人在遇到哪些困难时可申请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精神病人等因监护、抚养、赡养、扶养、照料不力或缺乏,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个人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原则上可给予300-3000元救助金;家庭救助以户为单位计发,原则上以上情况可给予300-50000元救助金,不进行重复救助。
• 临时救助一般审核审批程序如何办理?①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②乡(镇、街道)组织调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调查核实--->③乡(镇、街道)评审,张榜公示--->④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 临时救助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如何办理?①对遭遇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②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对象所在地乡(镇、街道)、县级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在24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般审核审批程序补办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示。
• 临时救助一年内是否可以申请多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如持同样医保发票、录取通知书、同一个时间节点发生的同一件事等情形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 经过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基本生活仍困难如何办?对经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脱离困境,基本生活仍困难的对象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申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 什么是主动发现?①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或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的;②新闻媒体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的;③其它社会团体及公众发现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或救助管理机构报告的。即不通过本人自己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线索均列为主动发现范畴。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在贵州省境内勘查、开采的所有矿种均按规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评估、计算两种方式处置。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一)下列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评估方式确定。具体程序和方法比照原价款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
1.省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以评估方式确定出让底价、起始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结果即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2.部级发证(含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
3.其他情形需以评估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二)下列情形,其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市场基准价计算确定。具体程序和计算方法比照原价款处置方式办理。
1.未处置过价款的探矿权需转为采矿权的,按备案的资源储量征收出让收益。
2.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未完成有偿处置,或只完成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重叠部分的有偿处置的,按剩余资源储量征收出让收益。探转采后未开采的矿山以探转采时备案的资源储量计征;探转采后已开采的矿山以2017 年度储量年报记载的资源储量计征。
3.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以 2006 年 9 月 30 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4.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的,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5.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6.市、县发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确定。
7.其他情形需以计算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属同一层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查后,由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不在同一层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再办理本级审批事项,确保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一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办理本级审批事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办理的流程和申报材料清单按《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黔自然资函〔2019〕412号)执行。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只审查规划选址情况。非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审查通过后,均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19年9月17日后到期原有效期为2年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3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超出3年有效期的,应按新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瓮安县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式”服务是指所有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行为在指定的窗口一次性办理完毕的服务模式。根据这一模式优化办理流程,减少不动产交易登记权利人跑路,将服务窗口权责职能进行优化。
工作流程:房地产管理局窗口受理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对申请并结合税务方面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完毕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税务服务窗口根据房地产管理局窗口审定材料进行征税→不动产登记窗口根据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交易材料及相关缴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不动产权证。
办结时限:1.不动产交易登记受理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邮寄送达)。
1. 猴场会址纪念馆:猴场会议会址、猴场会议纪念馆每天开放时间免费热水供应;军人、学生免费讲解;每天早上11:00和下午15:00开展免费讲解;进学校、社区、企业、军营、乡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和巡展。
2. 文化馆惠民政策:进社区、乡镇、企业、学校、军营公益演出;免费提供功能室;免费舞蹈、唱歌等辅导;免费开展群众性公益讲座,还有公益性演出;免费提供演出场地、服装等。
3. 图书馆惠民政策:免费借阅图书,免费阅览坐席,免费阅览电脑,免费培训讲座,免费展览,免费Wi-Fi,免费热水供应,免费开展各类阅读推广活动。
4. 体育馆惠民政策:体育场馆对持证的现役军人、残疾人免费开放。
一、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简称计生“两户”)
(一)独生子女户
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二女户
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四项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
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
3、“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子女的家庭,根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子户和独女户均统一按照6000元的标准执行。
4、“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4、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 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及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5、“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7、“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8、“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优先照顾”的对象,具备下述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工作地工作年限符合当地规定。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8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资金标准每人每月35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
2、“节育并发症对象,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及城镇夫妇双方“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一方未满60周岁死亡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2000元,若死亡时其子女不满1 8周岁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夫妻双方未满60周岁双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民政部门每年发给子女20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子女年满1 8周岁为止;若子女高考被全日制高等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每年继续发放2000元补助金,直至毕业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 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居住房屋属于危房。
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同时继续享受女孩助学奖每年1200元;“计生两户”家庭女孩考生考取本科院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三、相关问题的明确
(一)“四项制度”对象户籍要求:贵州省城乡户籍。
(二)年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最新户籍证明为准。
(三)子女数: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子女数以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计算;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夫妻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分别计算;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或收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送养子女现存活的,既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也计入养父母的子女数。
(四)合法收养: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如公安户口簿已经载明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或群众公认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按事实收养认定;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收养条件并办理收养正式手续。
(五)合法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六)依法生育:1975年8月27日前生育子女的,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为依据;1975年8月27日后生育子女的,以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七)长效避孕节育手术证明书的有效认定:在户籍地县级行政区域内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原则上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书原件为准;在户籍地县级行政区域以外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经户籍地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查核并出具有效意见为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书遗失的,可向原提供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出具相关证明。
(八)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手术措施:无特殊原因,独生子女户在生育一个孩子后,妻子一方按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二女户在生育或收养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放置宫内节育器、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的,须经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九)独生子女伤残鉴定: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十)独生子女死亡:以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为准。
(十一)资金申报: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妻子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离异(丧偶)后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夫妻或子女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
(十二)资金发放:一般以对象资格审批通过的年度为资金发放(补贴)起始年。资金按年预算,每年发放(补贴)一次。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的资金,初婚家庭、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发放(补贴)全额资金;再婚家庭(含离异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分别发放(补贴)50%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补贴)的资金,按个人全额发放(补贴)。
(十三)计生“两户”“农转非”后政策适用时限:自转移之日起的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一、社保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从2021年起,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户、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其他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提高到每年300元。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从2021年起,缴费补贴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从2021年1月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年老居民,自到龄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利息)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仲裁院惠民政策
1、开辟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劳动者到我院咨询、解决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事项,当即与县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沟通,引导他们通过行政执法程序解决问题,及时快捷解决、减少维权成本。
2、“移动仲裁亲民行”:对离县城太远,行车不便的工伤、职业病等劳动纠纷案件推行“移动仲裁”办案制度。把仲裁工作重心下移,走进企业,走进当事人,现场调处劳动争议案件。
三、就业方面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小微企业。
(二)贷款条件:
1、本县户籍(上述第二类贷款可以不是本县户籍),有固定住所,创业在本县,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妇女为55周岁)的创业人员;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家庭成员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除了助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拟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创业项目;
4、自筹资金不低于从事项目所需资金的30%,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5、能按规定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法人信用担保、个人信用担保、专业担保机构等)。
(三)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最高给予三年全额贴息,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四)贷款程序
(一)办理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
1、到银行查看自己征信记录(征信报告)了解自己是否能贷款;2、银行认为没问题的,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妇联申请;3、乡镇(办事处)妇联、人社中心和银行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提供证件和填写相关表册,完善签章手续;4、提交县妇女创业就业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交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合格的办理担保(贴息)手续。5、交银行部门审批,合格的发放贷款。
(二)办理其他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1、到银行查看自己征信记录(征信报告)了解自己是否能贷款;2、银行认为没问题的,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中心申请;3、人社中心和银行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提供证件和填写相关表册,完善签章手续;4、提交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合格的办理担保(贴息)手续;5、交银行部门审批,合格的发放贷款。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一、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一)企业职工和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等,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简称“高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技工院校、企业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三)培训人员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
二、培训分类及要求培训主要分为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
三、培训补贴工种(一)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培训补贴工种实行严格的进入退出机制。(二)县人社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对需新增的职业(工种)进行收集整理,上报州人社局,由州人社局汇总后上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的需求对职业培训补贴工种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外公布。各市(州)当年急需新增的补贴工种,由各市(州)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经省人社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四、培训补贴类型:一是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工代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特种作业操作培训补贴、企业办学培训补贴;二是重点群体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五、培训补贴申领办法
(一)培训机构(企业)在开班前须将培训计划、开班申请、培训人员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报批准开班的人社部门同意,培训过程中主动接受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培训完成后由参训者本人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人社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及有关规定,实施完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后向批准的人社部门申请。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参训者个人账户、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主要内容: 半价、免费乘坐公交车
涉及范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参战老兵、学生
执行标准:年满70周岁、残疾人(四级以上凭残疾证)、参战老兵(凭退伍军人证和身份证)、学生(凭身份证或户口册)
办理流程:
老年卡:年满70周岁老年人,本人携带身份证、一张1寸照,到公交总站办理公交卡,免费乘坐公交车;
爱心卡:四级以上残疾人,本人携带残疾证、身份证、一张1寸照,到公交总站办理公交卡,免费乘坐公交车;
军人卡:参战老兵,本人携带退伍军人证和身份证、一张1寸照,到公交总站办理公交卡,免费乘坐公交车;
学生卡: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册、一张1寸照,到公交总站办理公交卡,乘坐公交车半价优惠。
申请渠道:瓮安县五里街公交总站 联系电话:2636189